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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納稅調整的范圍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人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關聯方之間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三)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四)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稅務機關依照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五)納稅調整的時效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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