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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科目第三章消費稅第四節計稅依據的內容。
【知識點】: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如果A<70%B,則A為不正常價格,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如果A≥70%B,則A、B差價小,A為正常價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基本程序: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核定主體:
1.國家稅務總局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
除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標準的運用: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白酒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上報銷售單位銷售價格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銷售單位的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